当局采购质疑和投诉法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当局采购质疑和投诉法子
《当局采购质疑和投诉法子》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部长 肖捷
2017年12月26日
当局采购质疑和投诉法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当局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げ斡氲本植晒夯疃笔氯说暮戏ㄈɡ,,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采购法执行条例》和其他有关司法律规划定,,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合用于当局采购质疑的提出和回答、、投诉的提起和处置。
第三条 当局采购供给商(以下简称供给商)提出质疑和投诉该当对峙依法依规、、恳切信誉准则。
第四条 当局采购质疑回答和投诉处置当当对峙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平正公正、、轻便高效准则。
第五条 采购人掌管供给商质疑回答。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领域内作出回答。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掌管依法处置供给商投诉。
第六条 供给商投诉依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置。
跨区域结合采购项主张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一样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掌管处置,,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掌管处置;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分歧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掌管处置。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管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该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确当局采购信息颁布媒体颁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 供给商能够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该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有关事项。供给商为天然人的,,该当由自己具名;供给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当由法定代表人、、重要掌管人具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该当提交供给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以结合体大局参与当局采购活动的,,其投诉该当由组成结合体的所有供给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回答
第十条 供给商以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了局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能够在知晓或者应知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大局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能够要求供给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统一采购法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给商(以下简称质疑供给商)该当是参加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给商。
潜在供给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能够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该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布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二条 供给商提出质疑该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资料。质疑函该当蕴含下列内容:
(一)供给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主张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有关的要求;
(四)事实凭据;
(五)必要的司法凭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给商为天然人的,,该当由自己具名;供给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当由法定代表人、、重要掌管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具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给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该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回答,,并以书面大局通知质疑供给商和其他有关供给商。
第十四条 供给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了局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能够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交涉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协商小组协助回答质疑。
第十五条 质疑回答该当蕴含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给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回答的具体内容、、事实凭据和司法凭据;
(四)奉告质疑供给商依法投诉的权势;
(五)质疑回答人名称;
(六)回答质疑的日期。
质疑回答的内容不得涉及贸易奥秘。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为供给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了局组成影响的,,持续发展采购活动;以为供给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了局的,,依照下列情况处置: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批改能够持续发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批改采购文件后持续发展采购活动;不然该当批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发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了局提出的质疑,,合格供给商切合法定数量时,,能够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给商的,,该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给商;不然该当重新发展采购活动。
质疑回答导致中标、、成交了局扭转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该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汇报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投诉提起
第十七条 质疑供给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回答不中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按功夫内作出回答的,,能够在回答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法子第六条划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该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并依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给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该当蕴含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回答情况注明及有关证明资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诉要求;
(四)事实凭据;
(五)司法凭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报答天然人的,,该当由自己具名;投诉报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当由法定代表人、、重要掌管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具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投诉人该当凭据本法子第七条第二款划定的信息内容,,并依照其划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该当切合下列前提: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切合本法子的划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统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置;
(五)财政部划定的其他前提。
第二十条 供给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领域,,但基于质疑回答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之外。
第四章 投诉处置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该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依照下列情况处置:
(一)投诉书内容不切合本法子第十八条划定的,,该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该当载明必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依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切合划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切合本法子第十九条划定前提的,,该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奉告投诉人不予受理,,并注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该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奉告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四)投诉切合本法子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划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确当事人发出投诉回答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第二十二条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确当事人该当在收到投诉回答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大局向财政部门作出注明,,并提交有关证据、、凭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处置投诉事项准则上选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以为有必要时,,能够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能够凭据司法、、律例划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有关单元或者第三方发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该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参与,,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该当由当事人具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元及人员该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必要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该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有关证据、、凭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依照投诉回答通知书要求提交有关证据、、凭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视同其烧毁注明权势,,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该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置决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处置投诉事项,,必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必要投诉人补正资料的,,所需功夫不推算在投诉处置期限内。
前款所称所需功夫,,是指财政部门向有关单元、、第三方、、投诉人发出有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有关反馈文书或资料之日。
财政部门向有关单元、、第三方发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该当将所需功夫奉告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处置投诉事项期间,,能够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功夫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该当立即遏制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实现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复原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财政部门该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切合法定受理前提;
(二)投诉事项不足事实凭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凭空事实或者提供虚伪资料;
(四)投诉人以犯法伎俩获得证明资料。证据起源的合法性存在显著疑难,,投诉人无法证明其获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犯法伎俩获得证明资料。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该当终止投诉处置法式,,并书面奉告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该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了局的,,持续发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了局的,,财政部门依照下列情况处置: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给商的,,责令重新发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给商但尚未签定当局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了局无效,,责令重新发展采购活动。
(三)当局采购合同已经签定但尚未推广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发展采购活动。
(四)当局采购合同已经推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有关当事人可依法提告状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了局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该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了局的,,持续发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了局的,,财政部门依照下列情况处置: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给商的,,责令重新发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给商但尚未签定当局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了局无效:细窆└糖泻戏ǘㄊ渴,,能够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给商的,,该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给商;不然责令重新发展采购活动。
(三)当局采购合同已经签定但尚未推广的,,撤销合同:细窆└糖泻戏ǘㄊ渴,,能够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给商的,,该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给商;不然责令重新发展采购活动。
(四)当局采购合同已经推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有关当事人可依法提告状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该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置决定,,该当制作投诉处置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置决定书该当蕴含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置决定查明的事实和有关凭据,,具体处置决定和司法凭据;
(三)奉告有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势、、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势和告状期限;
(四)作出处置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该当将投诉处置决定书投递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确当事人,,并实时将投诉处置了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确当局采购信息颁布媒体上布告。
投诉处置决定书的投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投递的划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该当成立投诉处置档案治理制度,,并共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查抄。
第五章 司法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期限更正;情节严重的,,赐与忠告,,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赐与处罚,,并予传递:
(一)拒收质疑供给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证疑不予回答或者回答与事实显著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注明;
(三)回绝共同财政部门处置投诉事宜。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领域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纪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伪、、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纪录名单,,不容其1至3年内参与当局采购活动:
(一)凭空事实;
(二)提供虚伪资料;
(三)以犯法伎俩获得证明资料。证据起源的合法性存在显著疑难,,投诉人无法证明其获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犯法伎俩获得证明资料。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推广投诉处置职责中违反本法子划定及存在其他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游记为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采购法执行条例》等国度有关划定查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质疑函和投诉书该当使用中文。质疑函和投诉书的范本,,由财政部制订。
第四十条 有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该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署名。
有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该当注明起源,,经地点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推广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地点国订立的有关协议中划定的证明手续。
有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出格行政区、、澳门出格行政区和台湾地域内形成的证据,,该当推广有关的证明手续。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处置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用度。但因处置投诉产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用度,,由提出申请的供给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置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依照“谁不对谁职守”的准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职守;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管。
第四十二条 本法子划定的期间起头之日,,不推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蕴含在途功夫,,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本法子划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对在质疑回答和投诉处置过程中知悉的国度奥秘、、贸易奥秘、、小我隐衷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有关知恋人该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能够凭据本法子制订具体执行法子。
第四十五条 本法子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颁布的《当局采购供给商投诉处置法子》(财政部令第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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