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预算单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凭据有关司法律规,,经核准,,财政部决定在当局采购活动中对部门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采取有关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采购预算金额4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疗器械(具体品目清单见附件)时,,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在推广法定法式后,,该当排除欧盟企业(不蕴含在华欧资企业)参加。对于参加的非欧盟企业,,其提供的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占比不得超过项目合同总金额的50%。上述措施不合用于仅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可能满足采购需要的采购项目。
二、本通知自2025年7月6日起执行。执行之日前,,涉上述措施的采购项目已经颁布中标、成交了局布告的,,能够持续签定当局采购合同,,不执行本通知划定的措施。
附件::具体品目清单
财 政 部
2025年7月3日